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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八问八答, 政策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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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19 12:08作者:网络

长江日报讯(记者雷衎 通讯员胡喜珍 于海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标志着武汉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就排污单位关注的排污管理等具体问题,发布政策解读。

一、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了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将这项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将有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也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并通过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二、问:《条例》中关于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在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等章节详细规定了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

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需要:一是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二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按照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三、问:《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

答:《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和污染类型全覆盖,对固定污染源按照排污量和环境影响的大小,分别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管理要素则涵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等。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深度衔接融合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


四、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排污单位的分类管理模式有哪几类?

答: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1)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2)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问: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审批部门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排污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六、问:《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答:《条例》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第二,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


七、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另外规定了按次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 


八、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排污许可变更和重新申请情况?

答:需要变更的情形包括:(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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