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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2
发表时间:2022-09-21 09:38 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省委 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2〕6号)和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等两项指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完成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防治攻坚战 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指导工业源清单内企业制订“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依法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组织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创建A级绩效企业;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创建B级绩效企业。实施粉磨站、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提标改造,青山、蔡甸区不少于1家,江夏、黄陂、新洲区不少于2家。以整车制造上游配套企业和结构喷涂生产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涂装行业C级绩效企业创建,青山、东西湖、东湖高新区各不少于1家,江夏、蔡甸、新洲区各不少于2家,黄陂、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各不少于3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企业) 3.推进货运大户建立电子门禁系统。各区动态更新用车大户(日均使用货车≥10辆)名录,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用车大户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帐,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电子台帐至少保存1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会商研判,适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当预测空气质量可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变化形势研判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区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和调整工地道路除尘作业方式及频次、暂停室外喷涂作业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提高精细化治理和管控能力。落实空气质量辖区责任,持续做好辖区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乡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制定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并定期考核通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1.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研究工业领域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支持政策,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征选。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鼓励新(改)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家具制造等行业涉VOCs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产品。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建立常态化产品质量抽检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轮次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VOCs管控标准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VOCs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处理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推动现有项目淘汰单一低效处理工艺。按照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推动整车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治。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宝聚炭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按期建立储罐、敞开液面、废气旁路清单。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储罐制订并实施治理计划;敞开液面按照要求进行加盖密闭与收集处理;大力推进废气旁路取消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旁路取消计划,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废气旁路需通过论证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重点企业持续完善“一企一策”,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6.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帮扶行动。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为“双随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常态化工业企业臭氧污染防治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7.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研究推进船舶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对接改造。推进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2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路检柴油车每月平均不少于160辆次,东湖风景区每月平均不少于4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和维修地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3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入户抽测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东湖风景区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江汉、硚口、武昌、洪山、青山、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要做好深度治理柴油货车的跟踪和在线监控管理工作,做到每日有人查看在线数据、每半年电话回访一次治理车辆的车主(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治理车辆的上门入户检查(检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督促超标车辆所有人(单位)按照要求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逾期未复检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纳入“智能交通违章摄管系统”,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动态更新维修单位名单并对外公示公开,加强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老旧车辆淘汰。研究启动并稳步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出台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已深度治理的柴油货车除外)。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在用车排放检测(含路检抽检)标准限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月不少于1次,新洲、江夏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数量不少于1200台,东西湖、蔡甸区不少于800台,硚口、青山、黄陂、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不少于500台,江岸、江汉、武昌、汉阳、洪山区不少于300台,东湖风景区不少于200台。进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并取得排气检测达标报告和编码登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省要求实施全市新增排放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氧化硫、烟粉尘总量指标替代。重点行业新(改、扩)建大气污染物项目参照绩效引领性或者B级及以上绩效企业标准建设,其中,涉VOCs排放项目,无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或者绩效排放限值的,项目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按照电子工业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其他行业不超过6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者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扩)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推动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组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完成审核的涉VOCs企业不少于1家(东湖风景区除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5.持续推进涉VOCs企业“一园(群)一策”治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新制订不少于1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一园(群)一策”方案;青山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继续完善“一园(群)一策”方案并组织落实;2022年8月底之前,前期已制订“一园(群)一策”方案的蔡甸区常福工业园、黄陂区前川街罗汉寺工业园区落实已编制的“一园(群)一策”方案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2022年全市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负增长。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促进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煤炭使用监管。对全市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常态化煤炭质量抽检机制,每年开展至少2轮次抽检,对达不到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的用煤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逐步提高“外电入汉”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力度,提高全市绿电使用比例,持续提升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与鄂州电厂、东西湖区与汉川电厂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推进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旭东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燃,并力争3年内完成。鼓励将燃煤锅炉改为成型生物质锅炉、电锅炉等非化石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六)逐步优化调整交通结构 1.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船。推动1000辆老旧柴油和燃气公交车、1000辆老旧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100辆老旧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研究推动新增物流配送车、网约车采用新能源车辆。在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和公交场站建设。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 2.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加强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受电设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年平均使用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湖北机场集团) 3.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增长15%以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整车制造等重点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铁路、水路、新能源等清洁化运输比例达到85%以上,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者新能源运输方式。加快货物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采取“外集内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1年增长3%、4%。(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既有铁路线路最大程度发挥效能。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及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探索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货运量达到15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鼓励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不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条件的,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的运输模式。研究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新港管委会,武汉铁路局) (七)深化重点行业废气治理 1.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三个方面全面梳理改造进展情况,加快推进烧结工序改造、大宗物料清洁运输等重点治理任务,确保202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推动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3.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全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改造后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对已完成脱硝提标改造并满足排放要求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协调推进垃圾处理费补贴调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或者整体更换的燃气锅炉(设施)和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依法查处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工业炉窑;引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分别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以下。开展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改燃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6.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生物质锅炉排查,加强监督性检测,重点对非专用生物质锅炉开展执法检查。新建生物质锅炉应全部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进各区对现有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新建及提标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按照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及其废气处理设施等安装用电运行状态控制在线监测系统;推进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现有主要产污环节及其废气处理设施等安装用电运行状态控制在线监测系统,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运行状况控制信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能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大气面源治理 1.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各类工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工地巡查力度,持续提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管控要求,依法查处未落实管控要求运输车辆。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管控,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及时清运灰堆、渣土堆。持续整治城市公共区域的裸土以及长期闲置用地等裸露地块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项监督巡查。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和村组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大力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切实提高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和垃圾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新城区研究出台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开展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及占道维修喷漆作业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执法工作。推进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依法打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更新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清单,将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土地项目依法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新建建筑依法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各区、各街道(乡镇)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改善空气质量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市、区分级考核,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坚持依法监管。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区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落实到位。 (四)强化政策支持。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减污降碳相关研究工作,以及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大气污染源排气监测监管、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对大气污染问题、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公开予以曝光。 |